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
烟花爆竹行业分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烟花爆竹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章程和行业实际,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行业行为,实现行业的自主经营和协调发展。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活动,加入本分会的组织和个人,都应加入分会并自觉遵守本公约,如有违反,可在公约的框架内协调解决。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依法经营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促进我市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第六条 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提倡企业之间互相尊重,互利协作,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切实维护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和行业形象。
第七条鼓励、支持企业间开展合法、有序、公平竞争,反对和抵制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行业行为
第八条 按照国家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九条 在生产和经营中,鼓励采取适度集中、科学规划、定点定向、统一标识、连锁经营、明码标价等方式,便于安全管理、经济运行和合理竞争。
第十条 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或暗箱操作,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或产品形象;
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产、销、燃放等经营权;
3、通过劣质低价、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度降价、以低于成本价、最低保护价等恶意竞争、低价倾销方式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4、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5、其他损害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共同营造有利于政策法规、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共同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分会应本着“自我约束、民主协商、互相监督、协调一致”的原则,加强对会员和公约缔结各方权益的保护和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缔约各方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本公约缔约方的权益在受到其他非缔约方侵害时,可以向分会或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请求帮助,被请求方有义务通过积极工作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由分会推荐产生协调督导组,协调督导组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每年进行一次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总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并在协会内通报表扬。具体可授予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谴责、内部通报、公开曝光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等方式,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参加缔约单位和个人如有严重违规违约,要取消参加公约的权利,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烟花爆竹分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和有关会议的召集。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提议。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公约执行机构在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公约四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有退出本公约的自由,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烟花爆竹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