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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12-09 | 27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

英文译名:Wuxi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OfExplosives And Hypertoxic Substance英文缩写:WSAEHS

第二条  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市从事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同时包括我市放射性物品、枪支弹药行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崇尚职业道德,依法加强本行业的组织协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完善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落实行业安全防范措施、推动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放射性物品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联,并接受无锡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本团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在无锡市滨湖区金石路58-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研究、探讨、学习危险物品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授权,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反映行业单位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规范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行业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宣传、普及安全业务知识,教育和引导全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四)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提供行业经营服务信息,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帮助解决会员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六)协助开展全行业安全业务和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有关工程爆破项目、复垦复绿工程、剧毒化学品单位等进行安全评审、技术咨询,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严把安全条件和质量;

(七)表彰和奖励先进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八)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进锡批销和零售等服务事宜;

(九)大力支持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打击私产、私运、私储、私销和非法使用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会员违章违规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提请业务部门按相应规定处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积极开展本行业的团结互助活动,促进对外省、外市同行业之间的学术、商务等交流协作;

(十一)加强对各分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分会的行业自律行为;

(十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可吸收外省、外市同行业从业单位作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枪支弹药、放射性物品;

安全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批发、零售业务等有关资质的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交合法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书面申请;

(四)具有两年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管理经历,且无违法违章记录,依法注册登记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无实质性变更的;具备上述(一)至(四)项条件的,外省、外市的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枪支弹药、放射性物品单位以及进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和友好城市协会,可邀请吸纳为荣誉理事、荣誉会员或荣誉副会长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入会主体相关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三)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单位证书、证牌;

(六)各分会会员必须是协会会员,各分会会员在享受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前提下,享受各分会的权利和义务。各分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协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守法经营、无安全责任事故的会员,本会可按本章程保障其相关权益,也可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枪支弹药等流转安全;

(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行业安全监管业务,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枪支弹药等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退会,并交回证书、证牌。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后,仍不予理睬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影响协会的工作和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对严重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单位撤并、破产、停业的其会员自然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大中型骨干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一定比例;

(五)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求真务实、团结协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经本会会长委托,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四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行程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1209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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