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民爆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民爆专家在民爆工作和协会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民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提高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爆专家组成员在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 专家的组成和条件
第三条 民爆专家组成员从协会民爆分会各成员单位中产生,同时特聘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部分国内民爆行业的知名专家。专家组成员主要以下几类专业:
1、工程爆破类;
2、爆破器材类
3、爆破安全管理类
4、法律法规类
第四条 民爆专家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有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诚实、公正、廉洁;
3、有扎实的基础学科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
4、具备全日制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爆破相关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从事爆破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在民爆行业和领域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原则上年龄不超65周岁;
6、本人自愿参加,并遵守本办法规定,履行专家义务,承担违规责任。
第三章 专家的推荐和评选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推荐入选的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六条 民爆专家组成员入选工作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入选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协会常务理事会评选;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协会公布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协会发聘书。
第七条 协会受理专家组成员的推荐和评审工作,经初步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材料;
3、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期满可酌情续聘,协会根据专家工作发展需要,依据本办法,对专家组成员适时增选。
第四章 专家工作与纪律
第九条 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或安排开展的下列工作,应组织专家积极参与并工作。
1、参与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或个人专业资格的评审;
2、工程爆破项目可行性评审、论证;
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鉴审、研讨;
4、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研讨;行业规范和规章的研讨、起草;
5、从业人员培训授课、考核;培训计划和学术交流;
6、民爆单位和业务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7、市公安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民爆专家组成员在专家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专家工作,实事求是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人为和其他因素干预;
2、获得参加专家工作的劳动报酬;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民爆专家组成员在专家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1、无特殊原因和理由,须服从协会的工作安排;
2、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家工作;
3、在承担需要保密的专家工作时,应当保守秘密,自接受工作任务起至公布结果前,不得泄漏有关工作情况,不得私下接触利害方人员,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4、履行职责,对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专家工作中需要保密或回避的专家工作,由协会采取随机抽取,指派和回避制度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专家名单并将工作要求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参加相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与相关利害方单位负责人,投资人之一是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是隶属关系的;
3、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利害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十四条 协会对专家工作进行监督。民爆分会、烟花爆竹分会各成员单位在专家工作过程中或完成后,发现专家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或者存在明显差异,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立即报告并终止专家的本次工作,由协会另行确定专家,必要时重新组织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对专家工作支付报酬。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兄弟行业协会成熟的计酬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组专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成为主管业务部门的专家,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专家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日期和编号,参加活动次数,未参加活动原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继续教育和考核情况,被投诉记录,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组成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
1、因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工作的;
3、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应承担专家工作的;
4、因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要求不再担任专家工作的。
第十九条 对办事公正、公信力强,对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家,经相关会员单位和分会推荐,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协会会同分会定期召开专家组会议,听取专家工作建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学习调研和交流工作经验。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