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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08-12-29 | 2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
英文译名:Wuxi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Of Explosives And Hypertoxic Substance 英文缩写:WSAEHS
第二条  无锡市危险物品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市从事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专业公司、科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同时包括我市放射性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本会接受无锡市公安局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尊重社会公德,崇尚职业道德,依法加强本行业的组织协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完善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落实行业安全防范措施、推动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地址在无锡市运河东路1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开展行业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宣传、普及安全业务知识,教育和引导全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提供行业经营服务信息,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帮助解决会员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五)协助开展全行业安全业务和职业技能等培训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有关工程爆破项目、复垦复绿工程、剧毒化学品单位等进行安全评审、技术咨询,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严把安全条件和质量;
(六)表彰和奖励先进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七)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进锡批销和零售等服务事宜;
(八)大力支持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打击私产、私运、私储、私销和非法使用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会员违章违规的,实行联手制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九)积极开展本行业的团结互助活动,促进对外省、外市同行业之间的学术、商务等交流协作;
(十)加强对各分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分会的行业自律行为承担各分会在按照法律规定和协会授权范围之内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各分会的活动实行备案制。
(十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可吸收外省、外市同行业从业单位作为荣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枪支弹药、放射性物品安全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批发、零售业务等有关资质的企业、专业公司、科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交合法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书面申请;
(四)具有两年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管理经历,且无违法违章记录,依法注册登记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无实质性变更的;具备上述(一)至(四)项条件的,外省、外市的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枪支弹药、放射性物品单位以及进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和友好城市协会,可邀请吸纳为荣誉理事或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入会主体相关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三)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四)经常务理事会受理、理事会审核、协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由本会会长签发后,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单位凭证。
(六)各分会会员必须是协会会员,各分会会员在享受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前提下,享受各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守法经营、无安全责任事故的会员,本会可按本章程保障其相关权益,也可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流转安全。
(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行业安全监管业务,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声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可以推荐各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对各分会可以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表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如遇紧急情况,本会会长不能行使职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代位行使职权,但代位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签发会员资格凭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应对各分会进行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规范进行指导,对每月一次财务审报进行督促。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钟之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徽图案由本会名称英文缩写“WSAEHS”和盾牌组成,寓意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对本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完善行业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落实行业安全防范措施,为公共安全筑起坚实的盾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报无锡民政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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