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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和人员资格证明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3-11-14 | 3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公安机关大型焰火燃放作业

单位资质证明审批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审批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或者其他指定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预核准通知书等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净资产审计报告和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评估报告;

(四)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五)燃放技术人员、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证明;

(六)技术负责人燃放作业管理工作经历;

(七)申请单位近5年承接的燃放作业项目(限于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

(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汇编。

第六条  申请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

第七条  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审查与发证

 

第八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九条  受理申请后,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基本条件及从业范围表》(附件3)等条件要求,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审查,应当委托由3名(含)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出具经所有参评专家签名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意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对燃放作业专用设备、人员资格证书等内容的审查,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委托单位所在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实施,可采取核对原件、现场检查、当面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加盖治安支队公章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实地核查意见》(附件5)。

第十二条  所有审查结束后,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研究拟定审批意见,经总队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省公安厅分管领导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变更与延期

 

第十四条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不实行年审制度。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或者在有效期内申请提高资质等级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申请。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按照本规范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厅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内,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申请,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或制定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发生变化事项的证明文件。

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厅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接到书面告知后尽快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由省公安厅吊销该单位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八条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在燃放活动中发生一般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的,省公安厅视情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江苏省公安机关大型焰火燃放作业

人员资格证明审批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所属人员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审批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人员,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或者其他指定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附件1);

(二)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范围限于工艺美术、火炸药、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电子工程、计算机类);

(四)劳动关系证明之一:

1. 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有效的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商业保险除外)。

2. 申请人为已退休人员(不超过60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明和聘任协议。

3. 申请人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兼职人员的,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受聘的证明和申请单位聘任协议。

4. 申请人为事业编制且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第六条  接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告知申请人并纳入考核计划;对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七条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根据通过审查的申请人数量,拟定考核计划,在考核30日前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地点、程序及考核大纲等具体内容,并在考核10日前通知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

第八条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组织专家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申请人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经治安总队主要领导审核、省公安厅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第四章  变更与延期

 

第十一条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不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二条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申请。

第十三条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变更单位的,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申请。

第十四条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申请,应当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或者其他指定窗口提交本规范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和以下材料: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换证申请表(附件2);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限于变更单位)。

第十五条  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厅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适合继续从事燃放作业,违法违规从事燃放作业,或在燃放作业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等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第十八条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接到书面告知后尽快组织复核,经复核认定属实的,由省公安厅吊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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