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非法枪爆危险物品的通告
锡公发〔2017〕29号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仿真枪,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仿真枪等危险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禁邮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上交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爆炸物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公安局
2017年6月30日